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关于省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指学校投入经费。包括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实验室及资料室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专家劳务费和业务接待费、学科建设运行经费、材料申报劳务费等。建设周期为四年。
第三条 各类校一级重点学科中,有一级硕士学位点的每年投入40万元,没有一级硕士学位点的每年投入30万元;各类校二级重点学科中,具有二级硕士学位点的每年投入15万元,没有二级硕士学位点的每年投入10万元。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科学研究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学科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支出,以及和有关学科建设各项支出。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各项开支比例为:
1.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现在学科团队科研人员进修培训的相关费用。资助和奖励本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30%左右。
2.实验室及资料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10%左右。
3.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20%左右。
4.专家劳务费和业务接待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各项劳务支出,用于专家的各项接待开支,以及差旅活动产生的汽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费。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20%左右,每年最高开支不超过5万元。其中业务接待费报销比例和要求按照财务处规定执行。
5.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与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10%左右。
6.学科建设奖励经费。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10%左右。
第六条 不应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开支的经费:
1.非本学科点的建设费用;
2.本学科内人员讲课费;
3.旅游费;
4.学校财务处规定不能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拨给各学科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和方向负责人、学科秘书共同商议后决定,并接受所在学院(部门)、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学校另外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省级重点学科配套建设经费总量的20%,作为重点学科建设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浙江财经大学重点学科评审、评估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