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最长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德、智、体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品行不端者;
(二)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四)经体检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经请假批准(最长不超过两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不办理缓缴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不得无故缺考。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
第九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境)进修、留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擅自出国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期满如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活动,则需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任课教师或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应当予以休学。除紧急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勤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勤情况即时向全院公布。研究生操行表现情况由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归档备案。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和有关活动;
(二)请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四)以欺骗手段编造请假理由被准假。
对旷课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由研究生院向全校通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入学前已婚的研究生,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周数三分之一(或一个半月);
(二)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期间;
(三)经批准生育的女研究生怀孕;
(四)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卫生所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休学;
(五)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六)以学生身份出国;
(七)因创业原因需要中断学业;
(八)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创业休学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七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经治疗确已康复的研究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超过一个学期复学者,其学习、毕业等相关事宜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或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方能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二)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学校批准,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征得拟转入单位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由我校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
(三)应予退学;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入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报到;
(三)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
(四)符合休学条件但不办理休学手续;
(五)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报到;
(六)休学达到最长年限仍不能复学;
(七)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或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
(八)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八学时,或擅自离校达两周;
(九)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以上规定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在学校作出决定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由学校发给相应的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学年限和所修课程)。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或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习年制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至六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MBA、MPA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优秀,科研工作突出,达到规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院核查同意,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学术上有重要的研究问题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凡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学位者,发给学位证书。
研究生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未被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与同届研究生同时派遣。未被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研究生院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提请答辩一次。答辩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位,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换发毕业证书,但需交还原发结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结业后一年内未提请答辩或答辩未通过,或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发给肄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获肄业证书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及补发学位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不补发,但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经审查视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纪律、体育和健康情况等方面。毕业鉴定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完成。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就业推荐材料及鉴定须如实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情况,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本校为委托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属本校在籍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