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1.培养目标
培养富有创新和进取精神,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具备较强的从事相关职业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2.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学术规范,具有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能够应用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较好掌握计算机及信息工具运用技能。
(4)身心健康。
二、学习年限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参加专业实践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同时实行弹性学制。以下情况,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七年半或缩短到两年。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创业需要,可以申请休学,原则上不超过5年。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为1年。
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未通过等各种原因(不含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为1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在第三学期末申请缩短学习年限半年。
1.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在85分(含)以上;
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在国家一级A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在国家一级B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方式
1. 培养方案是组织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依据,也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个基本条件。专业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培养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应将课堂教学、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和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硕士生的学术水平和应用能力。课程设置应注重优化知识结构。
2. 专业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按统一的格式编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培养方案批准生效后,应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为适应专业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培养方案可以每届修订一次。
3. 对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使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又要使研究生掌握专业技术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使其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培养方向
1.培养方向的设置,要注意突出重点、加强论证。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职业发展的前沿。
2.培养方向的设置应相对稳定,同时注意新培养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培养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应从专业整体出发,且有一定的规范性。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设置分核心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三类。
核心课程由两类课程组成,第一类课程主要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研究生都要修读的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第二类课程主要是指该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
方向课程是指该专业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研究生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
选修课程是方向课程的延伸,主要是根据各专业方向的特点及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设置。
2.研究生课程应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大纲的要求必须达到硕士生水平,并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学时数、学分数、主要内容、教学方式和主要参考书。
3.学分要求。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数,才能毕业和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研究生在校期间须修满的学分数不能低于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分要求,每学分授课16课时。其中同等学力和跨学科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增加两门基础课程(4学分)。
六、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生至少应完成1学期(6学分)的实践工作量,集中或分散安排均可。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于实践教学有另行要求的,按教指委的要求执行。
实践教学应在导师指导下在实务部门进行。研究生须在学位点统一要求下,提供实践计划和实践报告。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七、参加学术讲座
学校执行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讲座学分制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各类学术讲座10次以上,其中7次由所在学院组织,3次由学校组织,共计1学分。
参加学术讲座执行签到制度,由组织单位确定参会学生名单,并考核到会情况。硕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讲座,应事先请假,经组织单位批准后安排参加下一场讲座。未经批准不参加讲座1次或连续请假3次,不能获得该学分。讲座次数完成后,研究生需要向导师和学院提交学术报告记录和总结。
学术讲座学分为独立的必修学分,不能与其他学分替补或互认。讲座次数完成后,研究生需要向导师和学院提交学术报告记录和总结。
八、文献阅读
学术论文翻译或文献综述考核共计1个学分,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精选本专业领域的基本文献(含经典文献与学术前沿文献),引导研究生广泛阅读。研究生阅读基本文献纳入研究生中期考核范围,中期考核时提交5000字左右的学术论文翻译或文献综述报告。
九、科研创新
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研究生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排名第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一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可抵选修课学分2分,并给予相应奖励。
十、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基本知识以及科研能力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能力。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素质、课程学习情况、文献阅读能力和研究能力等方面。考核合格者进入实践与学位论文开题阶段。
十一、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选题方向确定之后,研究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并报请导师及导师组批准的选题计划。主要用以说明选题研究的意义、已具备的研究条件以及开展研究的方案等问题,是对选题的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学位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报告合格者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十二、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论文要体现专业学位特点,突出学以致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须通过重合率检测和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按照《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十三、附则
本总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大学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