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的学科管理,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分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两个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每四年重新遴选一次。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应在本学科内遴选,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一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其中,4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应具有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或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以上的人才称号。同时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
1.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以上;
2.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级A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一级B刊物发表论文5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第五条 二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其中,4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应具有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以上的人才称号。同时必须主持过省部课题1项以上,在一级B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新兴学科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学科秘书一般由本学科年轻的、在学术上较有潜力的博士担任。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学科负责人人选,并将确定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科秘书遴选程序:学科秘书由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推荐,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重点学科的申报;
2.学科建设计划的制定;
3.本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
4.本学科的各项硬件设施建设;
5.召开本学科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6.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7.本学科建设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 学科秘书的工作职责:
1.协助学科负责人申报各类重点学科;
2.协助学科负责人制订学科建设计划书;
3.学科年报和考核材料的填报;
4.与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研究生处的日常沟通;
5.协助学科负责人开展本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召集校内外专家对各重点学科的进行验收。学校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或重点学科评估为“不合格”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