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标准,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设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3人、委员19~25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校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各有关学院行政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教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各有关学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委员7~15人组成,主席必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由校研究生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由校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处、教务处每年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工作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议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2. 制定和修改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
3. 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议和批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 听取和审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6. 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7.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8. 审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的申请;
9.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0. 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2. 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查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3. 审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议和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审查专业培养方案;
6.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7. 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具体事项。
三、工作方式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至三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4.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决定时,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一年中两次不参加例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
五、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