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要求,加强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宗旨与目标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努力建设与学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目标一致的结构合理、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第二条 立项建设的研究生课程应具有鲜明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特点,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研究生知识结构,提升研究生的科学性思维或实践能力,促进研究生的创新创业研究,并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的目标:
1、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显著改善,能较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学科发展趋势。能将科研成果引用到教学中,形成系列教学改革成果。
2、能够体现课程教学范式的改革。改变以知识灌输为特征的课堂教学状态,倡导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探究式等不同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体现学科前沿性,积极引进先进的、实用的英文原版教材和行业优秀案例,及其它代表学科前沿的教学资料。启发学生追踪、探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
4、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多元化,并将案例教学、实践教学、课堂外教学等不同教学手段渗透于教学环节中。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1、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挂牌上课;
2、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文献库建设;
3、教学范式的改革;
4、教学案例库建设;
5、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作;
6、教学方法的改革;
7、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五条 立项建设的研究生课程同时也作为教学成果奖的培育项目,鼓励教师将立项课程经若干年的建设,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办法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按专业学位课程、科学学位课程分类立项。其中,专业学位课程包括案例课、实践课,科学学位课程包括理论课和方法论课等。申报人可根据课程情况申请不同类别。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都可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应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申报表》,经所在学院(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由学校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九条 立项与评审按以下标准进行:
1. 课程设置与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 课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的科研成果和教学情况;
3. 课程建设的必要性及预期达到的教改效果;
4. 建设内容是否具有特色;
5. 课程建设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建设课程,在填写《研究生课程建设规划书》,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学校拨给核定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一般为两万元。分两次下达,立项时下拨50%, 中期检查通过后再下拨50%。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课程建设规划所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校计财处和研究生处的监督。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购置和复印费,案例编写费,课件制作费,外出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外聘专家的讲课费等。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因故更换的,学院(部)应及时检查精品课程建设相关工作的移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新指定课程负责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课程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在项目立项一年后,向研究生处提交课程建设项目中期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
凡未及时提交课程建设报告的,视为中期检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向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课程建设结项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准予结项。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结项时,须提供关于实践教学、课堂外教学,或实施讨论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的教学记录及其他书面材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教改论文一篇;
2、在本学位点举行一次内部交流会、课堂教学观摩,或其他形式的教学研讨会等;
3、专业学位的立项建设课程,应编著10个(及以上)教学案例,科学学位的立项建设课程,应编著适合研究生的经典文献阅读资料一册;
4、其他能反映课程立项前后教学效果显著提高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取得突出成果的,可参加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获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视同验收合格,可免除评审准予结项。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若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剩余专项资金,并取消该课程负责人下一轮次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