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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09-09 11:00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必须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和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但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立办法、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由《浙江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写作

第六条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根据培养方案总则的要求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同时,导师应与研究生协商,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除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外,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修其他课程,可以跨研究方向或跨专业选课。研究生实际所学课程,必须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对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如学分已满需免修,必须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批准。选修《个人培养计划》外的课程,须经导师同意。课程选定后必须参加考核,缺考作考试不及格处理。未办理选修手续旁听课程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入学前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可以申请英语课程免修,但不予免考。

第三章  论文预答辩、重合率检测与双盲评审

第九条  预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学位点应根据硕士生的研究方向、论文特点,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文献综述、论文水平、写作规范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法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3.硕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双盲评审。

4.预答辩的具体操作按《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执行。

第十条  重合率检测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进行重合率检测,具体要求按《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双盲评审

为把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质量关,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体系,我校对学术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制度。

1.双盲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研究生院具体实施。

2.评审专家必须是相同或相近学科授权点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熟悉该研究领域,且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3.双盲评审共送两位评审专家,每位专家独立评分并给出盲审结果。盲审结果分为以下四档:A.优秀(盲审成绩≥90分,视同推荐校优论文),B.良好(80分≤盲审成绩<90分),C.合格(70分≤盲审成绩<80分),D.不合格(盲审成绩<70分)。

①两位专家均给出C等及以上成绩,该论文即通过盲审,可以按期答辩;

②一位专家为D,该论文视为不通过,延期三个月毕业,研究生需要对论文作出较大修改,再次送审通过后才能申请答辩;

③两位专家为D,该论文视为不通过,延期半年至一年毕业,研究生需重新做论文,再次送审通过后才能申请答辩;

④以上②和③两种情况二次送审未通过,取消答辩资格,做结业处理。

⑤两位专家对论文的盲审意见有较大差异,一篇论文盲审成绩≥90分,另一篇论文盲审成绩<70分,学生可在盲审成绩公布3日内提出二次送审或具有答辩资格的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确定论文处理意见,并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评议结果承担学术责任。

 

第四章  答辩申请与准备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攻读全日制学位的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2.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合格;

3.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并通过预答辩;

4.学位论文通过重合率检测;

5.学位论文通过双盲评审。

第十三条  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硕士生,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半年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除满足第十三条外,还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在85分(含)以上;

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在国家一级A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在国家一级B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按二级学科组织进行,一般在第五学期末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一份,由所在学院(部)审查论文格式是否符合学校要求,电子稿上交研究生院进行重合率检测。

    2.根据重合率检测的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盲审论文(一式两份)。

3.根据盲审意见对论文再次修改,形成答辩论文。

4.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作最后修改,形成存档论文。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非硕士生导师不得超过40%。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如有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参加答辩,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任何职务。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担任,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部)与导师组组长协商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  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题目等。

2.导师委托答辩委员简要介绍研究生的简历、课业成绩和科研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一般为15分钟。应注意在完整、简短、清晰地呈现论文成果的基础上,突出论文的亮点。可以制作简单的PPT文档进行演示。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提问(可边提问、边回答;也可在答辩委员会提问后,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指定的场所做答辩准备后再回答,但申请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答辩准备场所,其他人员也不得进入答辩准备场所)。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条提问。申请人可携带书稿及相关图书资料进入答辩场所。

5.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休会。主席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委员会讨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需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表决结果(不公布票数与评分情况)。

第十八条  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作好提问准备。答辩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选题涉密的除外),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情况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2.论文合格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

3.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部)汇总,送校研究生院存档。

4.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对原论文修改补充后,可以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答辩争议处理

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均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投票结果,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论文工作中剽窃他人成果的;

2.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得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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